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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45號陳嘉明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讓112年度訴字第32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嘉明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准為公
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嘉明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洪仕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4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王彥力
被告 陳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壹萬玖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股 別:讓股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