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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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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669號陳正叡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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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966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正叡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669號原告吳盈瑩與被告陳正叡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
      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上午9時31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鳳瀴




擬                  判
股       別:庚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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