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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0917號廖金裕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及現場測量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91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廖金裕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及現場測量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1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民事聲請調查證據狀繕本及現場測量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上午10時整在現場測量。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9-01
- 更新日期:112-09-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