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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金簡字第29號杜致緯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壬112年度北金簡字第2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杜致緯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金簡字第29號原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杜致緯間清償交割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金簡字第29號
原 告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被 告 杜致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交割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壹拾元,及附表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壹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零壹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
合 計 4300元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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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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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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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萬5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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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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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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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院卷第85至90頁):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