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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56號林琨徨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訴字第20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琨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0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琨徨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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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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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小琪
黃照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林琨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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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