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056號林琨徨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2年度訴字第205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琨徨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05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琨徨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0000000000000000
            官小琪  
            黃照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林琨徨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二一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