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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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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332號李晏芳即李沁汝即李惠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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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333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晏芳即李沁汝即李惠珠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33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晏芳即李
      沁汝即李惠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332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奕均  
            陳天翔    
被   告 李晏芳(原名:李沁汝、李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貳仟零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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