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2351號黃茂貴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吉112年度訴字第23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茂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351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茂貴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張惠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351號
原   告 吳貴陽  
訴訟代理人  譚慧如  
被   告 黃茂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