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804號許䕒云(原名許淑華)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780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䕒云(原名許淑華)之判決正
          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80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許䕒云(原名許淑華)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
          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80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葉美伶
被 告 許䕒云(原名許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887元,及其中新臺幣277,002元自民國96年10月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3,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9,887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