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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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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851號范英標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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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78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范英標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851號原告磊豐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范英標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
          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
          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851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送達代收人 林欣儀
訴訟代理人 李郁奇
被 告 范英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9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92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3,411元,及自民國9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1,000元之逾期手續費。
訴訟費用新臺幣2,4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9,5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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