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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4311號長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清算人秦學鴻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倫111年度訴字第431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長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清算人秦學
鴻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311號確認租金債權存在等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撤回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長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清算人秦學鴻得隨時來院
領取。
三、本案原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
第30法庭之庭期取消。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