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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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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7號何冠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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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2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冠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冠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楊砡茵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黃顗宸    
被   告 何冠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萬200元,及其中新臺幣81萬7,477元自民國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9,47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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