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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27號何冠霖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柏112年度訴字第242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何冠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242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何冠霖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廖昱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楊砡茵
訴訟代理人 杭立強
黃顗宸
被 告 何冠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6萬200元,及其中新臺幣81萬7,477元自民國11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9,47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