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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82號錢建銘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中112年度建字第1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錢建銘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
、112年8月31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建字第182號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準備狀繕本、112年8月31
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上午10時整
,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宇美璇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2-09-04
- 更新日期:112-09-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