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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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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75號陳鼎鏞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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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附節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學111易字第57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鼎鏞判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易字第575號劉姵岑等賭博案件,應受送達人陳鼎鏞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判決,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股別:學
書記官:鄭如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鼎鏞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林炳水、黃進國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陳鼎鏞、秦國良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扣案如附表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二之四扣押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四、王福堂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如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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