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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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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957號高坤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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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89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坤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957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高坤明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95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劉書瑋 
被   告 高坤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
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捌仟肆佰叁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肆佰零柒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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