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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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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北簡字第5396號鄧彥誠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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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99年度北簡字第53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鄧彥誠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539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鄧彥誠間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北簡字第539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訴訟代理人 鄒仲庠
張家仁
被   告 鄧彥誠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北簡字第539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5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00日下午5時在本院臺北簡易
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管靜怡
書 記 官 蔡宜婷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貳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八十二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捌元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清償借款請求權。
理由要領︰
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蔡宜婷
             法   官 管靜怡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蔡宜婷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80元
合    計                  1,510元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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