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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237號胡智國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9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智國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923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胡智國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民事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