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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974號施建白之庭期取消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秋111年度店簡字第9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施建白*之庭期取消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974號原告賓士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告施建白*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應送達之庭期取消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行政第一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因故取消,新庭期請待後續通知。
書 記 官 周怡伶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