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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327號RAHAYUNITA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至112毒聲字第32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RAHAYUNITA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
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毒聲字第327號RAHAYUNITA觀察勒戒案件
,應受送達人RAHAYUNITA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華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RAHAYUNITA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
戒(112年度毒偵字第719號、112年度聲觀字第30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RAHAYUNITA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世賢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 發布日期:112-08-31
- 更新日期:112-08-3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