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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000082號郭聯冉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單聲沒字第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聯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郭聯冉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案件,應受送達人郭聯冉住居
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聯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89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ANPRESTO」商標之公仔貳佰貳拾玖個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