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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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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000082號郭聯冉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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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單聲沒字第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郭聯冉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郭聯冉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案件,應受送達人郭聯冉住居
      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聯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896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2年度聲沒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BANPRESTO」商標之公仔貳佰貳拾玖個沒收。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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