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000882號連芷萱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交簡字第8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連芷萱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字第882號連芷萱公共危險案件,應
      受送達人連芷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交簡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芷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芷萱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