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000882號連芷萱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巳112交簡字第88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連芷萱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
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交簡字第882號連芷萱公共危險案件,應
受送達人連芷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股 別:巳 股
書記官:許雅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交簡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芷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6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連芷萱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