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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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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330號陳健振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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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93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健振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30號原告郭裕伯與被告陳健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330號
原      告  郭裕伯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
被      告  陳健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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