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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9330號陳健振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甲112年度北簡字第93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健振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30號原告郭裕伯與被告陳健振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黎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330號
原 告 郭裕伯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2樓
被 告 陳健振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