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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養聲字第4號焦天浩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2年度養聲字第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焦天浩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養聲字第4號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焦天浩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