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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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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周鴻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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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鴻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鴻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458號
原   告 黃萬祥  
許劉美珠 
劉美雪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諒  
被   告 周友志  
周詠翔  
周宣彣  
周丁財  
周丁煌  
王周碧雲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王壬佑  
被   告 周碧娥  
張周碧蓮 
周陳銀霞 
周純美  
周小玲  
周玉玲  
周鴻維  
周隆榮  
周林郁子(即周盛吉之承受訴訟人)
周頂立(即周盛吉之承受訴訟人)
周椿琦(即周盛吉之承受訴訟人)
周弘益(即周盛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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