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596號黃安敏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2年度家護字第5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黃安敏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護字第59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黃安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黃騰輝、黃安敏不得對於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黃騰輝、黃安敏不得對於聲請人為騷擾、通話、通信之行為。相對人黃騰輝、黃安敏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至少50公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