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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80號被告顧宗發之判決正本及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貞112年度訴字第32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顧宗發之判決正本及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繕
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28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民事聲請公示送達狀繕本,現由本書
記官保管,被告顧宗發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彣
股 別:貞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28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被 告 顧宗發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肆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玖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1,220元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