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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5658號程立紘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雙112年度北簡字第56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程立紘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5658號原告林美惠與被告程立紘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高秋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5658號
原 告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程立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號四樓之房屋及屋頂附屬建物全部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一日起至騰空遷讓返還第一項所示房屋及屋頂附屬建物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090元
合 計 3,090元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