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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87號張畹蘭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30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畹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8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畹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8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林炎奎
被 告 張畹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