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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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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87號張畹蘭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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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30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張畹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8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畹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08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林炎奎  
被      告  張畹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2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5,62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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