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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18號黃瑞容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30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瑞容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01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瑞容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1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吳昶毅
被 告 黃瑞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