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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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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474號KURYANOV ROMAN(中文譯名:羅曼)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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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他字第474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KURYANOV ROMAN(中文譯名:羅曼)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47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KURYANOV ROMAN(中文譯名:羅曼)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474號
原      告  KURYANOV ROMAN(中文譯名:羅曼)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斯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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