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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他字第474號KURYANOV ROMAN(中文譯名:羅曼)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2年度司他字第474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KURYANOV ROMAN(中文譯名:羅曼)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他字第47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KURYANOV ROMAN(中文譯名:羅曼)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474號
原 告 KURYANOV ROMAN(中文譯名:羅曼)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斯德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遺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零壹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