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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30號SILVIA NGO(吳秀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風112年度訴字第9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SILVIA NGO(吳秀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930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SILVIA NGO(吳秀云)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葉祥逸
訴訟代理人 蔡美珠
被 告 SILVIA NGO(吳秀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號0樓之0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
被告應自民國112年7月30日起至騰空返還第一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35,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劉宇霖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