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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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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2611號陳奕達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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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2年度北小字第261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奕達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611號原告固德資產管理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陳奕達間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
          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
          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261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潘品樺    
            陳柏翰   
被   告 陳奕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費欠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玖仟零伍拾柒元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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