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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667號林毓修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撤回起訴通知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玉112年度北簡字第86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毓修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撤回起訴通知函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667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毓修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再開辯論裁定正本及撤回起訴通知函各1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667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劉書瑋
戴安妤
被 告 林毓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