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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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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633號金堡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麗花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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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2年度北小字第36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金堡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麗花
      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3633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個人家庭分公司與被告金堡電器有限公司間給付電信費事
      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下午2時49
      分在本庭第2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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