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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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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4698號王俊麟(原名:王文孝)(遷出國外)、林青毅(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2件、函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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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2司執洪字第9469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俊麟(原名:王文孝)(遷出國外)、林青毅(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2件、函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4698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俊麟(原名:王文孝)(遷出國外)、林青毅(遷出國外)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節錄:
㈠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王文孝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金錢債權(含解約金及其他受益金等)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㈡執行命令(主旨):禁止債務人林青毅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金錢債權(含解約金及其他受益金等)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㈢函(主旨):本院說明三所示執行命令應更正如說明四所示,惠請請第三人執行扣押後,函覆之,請查照。
㈣函(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權人請依說明五所示辦理;㈡債務人如因終止契約,有致難以維持生活情事,應於文到十日內以書面聲明異議,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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