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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000025號王秀玲之視為撤回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竹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5號
主旨:公示送達原告王秀玲之視為撤回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視為撤回函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王秀
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吳珊華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