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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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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351號謝螓螓(即謝高水雲之繼承人)、高碧嬌、高碧琴、張雅玲、俞辰皓、俞雲皓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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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辛108年度簡上字第3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上訴人謝螓螓(即謝高水雲之繼承人)、高碧嬌
      (公送)、高碧琴(出境)、張雅玲(公送)、俞辰皓(
      出境)、俞雲皓(出境)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8年度簡上字第3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鄭汶晏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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