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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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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594號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張呈基,郭美娟之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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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呈基、被
   告郭美娟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勁詠工
    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呈基、被告郭美娟得隨時來院
    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被   告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呈基  
被      告 郭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林謙浩」之
記載,應更正為「劉佩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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