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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594號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張呈基,郭美娟之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呈基、被
告郭美娟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勁詠工
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呈基、被告郭美娟得隨時來院
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
被 告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呈基
被 告 郭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林謙浩」之
記載,應更正為「劉佩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