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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97號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年毓之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年毓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497號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年毓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49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業
相 對 人 互立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年毓
相 對 人 廖年毅
廖年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廖年毓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廖年毓。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