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蔡俊魁之更正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俊魁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俊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士正  
人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相  對  人  蔡俊魁  
            黃啟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吳啟孝律師」;並增列相對人「潘士正」。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