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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蔡俊魁之更正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俊魁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蔡俊魁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8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秀津
相 對 人 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潘士正
人
破產管理人 吳啟孝律師
相 對 人 蔡俊魁
黃啟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增列「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吳啟孝律師」;並增列相對人「潘士正」。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