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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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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相對人陳倪慶、陳倪鑄、陳倪堂、陳許月蝦、陳方明、陳秀梅、陳方元、陳玉貞、陳彥如、陳光藝、陳瑤真(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陳建宏(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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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宣112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倪慶、陳倪鑄、陳倪堂、陳許月蝦、陳方明、陳秀梅、陳方元、陳玉貞、陳彥如、陳光藝、陳瑤真(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陳建宏(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倪慶、陳倪鑄、陳倪堂、陳許月蝦、陳方明、陳秀梅、陳方元、陳玉貞、陳彥如、陳光藝、陳瑤真(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陳建宏(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方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023號
聲 請 人 林秋金
黃世昌
黃玉花
相 對 人 陳倪慶
陳倪鑄
陳倪堂
陳許月蝦
陳方明
陳秀梅
陳方元
陳玉貞
陳彥如
陳光藝
陳瑤真(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
陳建宏(即被繼承人陳光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訴訟費用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附表:(新台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應負擔訴訟費用額/計算式
1.林秋金1/4-17,862元-71,449元/4
2.黃世昌1/8-8,931元-71,449元/8
3.黃玉花1/8-8,931元-71,449元/8
4.陳倪慶1/28-2,552元-71,449元/28
5.陳倪鑄1/28-2,552元-71,449元/28
6.陳倪堂5/28-12,759元-71,449元/28*5
7.陳許月蝦1/240-298元-71,449元/280
8.陳方明1/240-298元-71,449元/280
9.陳秀梅1/240-298元-71,449元/280
10.陳方元1/240-298元-71,449元/280
11.陳玉貞1/60-1,191元-71,449元/60
12.陳彥如1/25-2,858元-71,449元/25
13.陳光藝4/25-11,432元-71,449元/25*4
14.陳瑤真 1/120-595元-71,449元/120
15.陳建宏1/120-595元-71,449元/120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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