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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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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830號被告李淑貞、被告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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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光112年度重訴字第8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淑貞、被告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朱俶伶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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