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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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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8479號劉文湖即源昇工程企業社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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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文湖即源昇工程企業社之訴狀繕本
      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劉文湖即源昇工程企業社間返還借款事件,應
      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34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鳳瀴




擬                  判
股       別:庚股
函 稿 代 碼:G1201-13 言詞辯論公告(文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847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鍾凱甄 
被   告 劉文湖即源昇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26日上午9時34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 發布日期:112-08-30
  • 更新日期:112-08-3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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