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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吳若芳之判決
主旨:公示送達吳若芳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0年度家繼訴字第11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若芳得於本院辦公時間來院領取。
三、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葉子超、追加原告張葉美淑、吳諾菁、吳淮澤連帶負擔。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