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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326號吳素娥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732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素娥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32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吳素娥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
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32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吳素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貳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參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