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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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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8695號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建隆、相對人郭盈均、相對人郭厚容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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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1869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建隆、相對人郭盈均、相對人郭厚容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18695號聲請人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廖建隆、相對人郭盈均、相對人郭厚容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8695號
聲 請 人 京城銀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洪立
相 對 人 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建隆
相  對  人 郭盈均
                    郭厚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建隆、郭盈均、郭厚容於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請求金額,及如附表所示編號一至七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郭盈均、郭厚容於附表編號八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編號八所示請求金額,及如附表編號八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廖建隆、郭盈均於附表編號九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如附表編號九所示請求金額,及如附表編號九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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