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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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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9562號林燕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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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木112年度北簡字第956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燕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5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燕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蔡凱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56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被 告 林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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