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6834號陳鈺憲(原名:陳裕懋)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683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鈺憲(原名:陳裕懋)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6834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陳鈺憲(原名:陳裕懋)間給付簽帳
          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
          26巷1號)。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683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送達代收人 曾綉純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陳鈺憲(原名:陳裕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萬玖仟參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330元
合        計                1,330元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