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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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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07096號黃子玲(原名:黃毓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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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己112年度北簡字第709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子玲(原名:黃毓棻)之判決
          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7096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子玲(原名:黃毓棻)間返還借款
          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書記官  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709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吳銘山  
被   告 黃子玲(原名:黃毓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陸仟柒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
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
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750元
合        計                3,750元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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