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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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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70號宋忠英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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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仁112年度訴字第317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宋忠英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17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宋忠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翁嘉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7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被   告 宋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參仟壹佰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附表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收取期數
期間(民國)
年息
212萬3,112元
自111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8.19%
自111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揭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前揭利率20%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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