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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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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8002號黃立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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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2年度北簡字第8002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立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8002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黃立閎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
     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
     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吳昀蔚

擬        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800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蔣郁瑤 
被   告 黃立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零叁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
叁拾伍萬捌仟捌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息百分之
十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拾陸萬貳仟零叁拾捌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3,970元
合        計              3,97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 發布日期:112-08-29
  • 更新日期:112-08-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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